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7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丙○○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鵬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各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2 萬元,分別由具保人董鵬飛、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