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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趙文卿王俊雄楊得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7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丙○○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鵬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各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2 萬元,分別由具保人董鵬飛、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楊得君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7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