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59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557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95年度訴字第72號),經合議庭裁定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主 文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統一發票背面「領獎收據」之中獎人「簽名或蓋章」欄內偽造之「甲○○」署名壹佰壹拾貳枚、扣案變造之「甲○○」國民身分證上乙○○照片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因積欠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豐」之成年男子債務難償,與「阿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民國94年2 月中旬某日,在高雄縣大樹鄉某處,由乙○○交付其照片與「阿豐」,由「阿豐」將之黏貼於「甲○○」之國民身分證上,以此方式變造「甲○○」之國民身分證l 張,並將共同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93年 11、12月份消費之中獎統一發票共112 張交予乙○○。乙○○與「阿豐」即先於94年3 月5 日,前往臺北市內湖區○○○路○ 段156 號臺灣土地銀行內湖分行,由乙○○在如附表 一所示偽造中獎之統一發票背面「領獎收據」冒用「甲○○」之名義,偽填「甲○○」為中將人之年籍資料,並在其中「簽名或蓋章」欄內偽造「甲○○」之署押,以此方式偽造「甲○○」為附表一所示93年11、12月份統一發票中獎人之私文書後,再持上揭變造之「甲○○」國民身分證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中獎新臺幣(下同)1 千元統一發票共78張、中獎4 千元統一發票共16張,表明其為發票中獎人「甲○○」,並要求兌領獎金而行使之,致使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交付獎金共14萬2 千元得逞,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發放獎金之臺灣土地銀行、國庫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統一發票之正確性。後於同年3 月15日下午1 時20分許,乙○○及「阿豐」復前往同銀行,持變造之「甲○○」國民身分證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中獎之統一發票,以相同手法行使之,欲再詐領獎金之際,為該銀行承辦人員曹金如發覺有異,經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穫乙○○,並扣得變造之「甲○○」國民身分證l 張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統一發票18張,「阿豐」則乘隙逃匿。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臺灣土地銀行內湖分行行員曹金如、被害人甲○○之證述情節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變造統一發票影本、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93年11-12 月份統一發票中獎號碼網頁資料(93年11月至12月份頭獎中獎發票號碼末5 位號碼與附表一、二所示發票相同)等各1 份在卷可稽,復有換貼被告乙○○相片之變造「甲○○」國民身分證1 張扣案足資佐證,且扣案之前揭國民身分證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身分證上相片四周有破壞切割及換貼相片之痕跡,且膠膜上鋼印與相片不密合,有變造之虞,亦有該局94年7 月5 日刑鑑字第0940100100號鑑定書1 紙附卷為憑(見偵查卷第98-100頁),足徵被告乙○○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下稱刑法此次修正),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依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比較適用新舊法及論罪科刑如下: ㈠按統一發票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 項所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予買受人之憑證,性質上屬私文書(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3689號判例、69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定㈠參看)。至財政部依同法第58條訂定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旨在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而以定期開獎、給予獎金之方式,獎勵買受人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為其附隨目的。統一發票中獎與否,純繫於偶然之事實,中獎人領獎固須占有該中獎之統一發票,但其本質究非表彰一定財產上權利之有價證券,而係會計憑證之一種,自不得因統一發票之中獎與否,而分別為有價證券或私文書之認定。持變造為中獎號碼之統一發票兌領獎金,應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責,亦經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臺上字第5616號判決可資參照。而國民身分證為身分之證明,係刑法第212 條其他相類之證書之一種,則有最高法院89年臺上字第754 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核被告乙○○就持變造之身分證及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統一發票詐領獎金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持變造之身分證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統一發票詐領獎金之所為,因在著手詐領獎金時,為銀行職員曹金如發覺有異而未交付獎金,其詐欺取財部分尚屬未遂階段,是就此部分,則係犯同法第216 條、第212 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1 銀元以上,而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除罰金以1 銀元折算3 元新臺幣外,並將72年6 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且因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既已改為新臺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臺幣,並將72年6 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其後修正者則提高為3 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無不同,但其罰金刑之最低數額,則比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㈣被告乙○○與「阿豐」就所犯上開各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雖業已減縮,惟對本件被告乙○○與「阿豐」而言,均已參與實行行為,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上述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前述說明,自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附此敘明。 ㈤被告先後2 次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各罪,顯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依行為時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為連續犯。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前有關連續犯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㈥被告各次所犯前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各罪間,均具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依行為時刑法第55條之規定,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前有關牽連犯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㈦經本院綜合前述比較結果,認應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予以論處。從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與同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先後2 次各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既、未遂之犯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認屬連續犯,以情節較重之94年3 月5 日當次所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既罪論,並分別加重其刑;另所犯連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行使附表一編號79至94偽造統一發票詐領獎金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該部分事實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既具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以敘明。爰審酌被告因欠債未償而犯罪之動機、以變造身分證、偽造統一發票詐領獎金之犯罪手段、前後詐領獎金之次數、金額、對統一發票兌獎秩序之戕害非輕,惟考量其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被告行為時舊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之規定,其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即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惟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為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統一發票共112 紙,既因被告乙○○前揭詐兌款項行為而行使交付予臺灣土地銀行內湖分行銀行,顯非被告乙○○或綽號「阿豐」之成年男子所有甚明,且無得就該變造之統一發票予以沒收之特別規定,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仍不應為沒收之諭知(參見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426 號判決);然如附表一、二所示統一發票背面「領獎收據」之中獎人「簽名或蓋章」欄內偽造之「甲○○」署名共112 枚,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再扣案變造「甲○○」之國民身分證上之被告乙○○之照片1 張,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33 9條第1 項、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附表一: ┌──┬─────┬────┬─────┬───────┬─────┬────┐ │編號│兌領日期 │兌領獎金│領金額(新│開立營業人名稱│變造統一發│偽造署押│ │ │ │銀行 │臺幣) │ │票號碼 │印文 │ ├──┼─────┼────┼─────┼───────┼─────┼────┤ │ 1 │94/3/5土銀│土地銀行│1 千元(下│統一超商股份有│DJ00000000│「甲○○│ │ │於6/6 函送│內湖分行│同) │限公司(下簡稱│ │」署名1 │ │ │之發票影本│(下同)│ │統一超商) │ │枚 │ ├──┼─────┼────┼─────┼───────┼─────┼────┤ │ 2 │ │ │ │光華加油站 │DH00000000│同上 │ ├──┼─────┼────┼─────┼───────┼─────┼────┤ │ 3 │ │ │ │X 佳電器五金百│DA00000000│同上 │ │ │ │ │ │貨 │ │ │ ├──┼─────┼────┼─────┼───────┼─────┼────┤ │ 4 │ │ │ │小墾丁牛仔渡假│DG00000000│同上 │ │ │ │ │ │村 │ │ │ ├──┼─────┼────┼─────┼───────┼─────┼────┤ │ 5 │ │ │ │高雄長庚醫院 │DA00000000│同上 │ ├──┼─────┼────┼─────┼───────┼─────┼────┤ │ 6 │ │ │ │統一超商 │DL00000000│同上 │ ├──┼─────┼────┼─────┼───────┼─────┼────┤ │ 7 │ │ │ │統一超商 │DL00000000│同上 │ ├──┼─────┼────┼─────┼───────┼─────┼────┤ │ 8 │ │ │ │統一超商 │DK00000000│同上 │ ├──┼─────┼────┼─────┼───────┼─────┼────┤ │ 9 │ │ │ │泰興行 │DA00000000│同上 │ ├──┼─────┼────┼─────┼───────┼─────┼────┤ │ 10 │ │ │ │小墾丁牛仔渡假│DG00000000│同上 │ │ │ │ │ │村 │ │ │ ├──┼─────┼────┼─────┼───────┼─────┼────┤ │ 11 │ │ │ │統一超商 │DK00000000│同上 │ ├──┼─────┼────┼─────┼───────┼─────┼────┤ │ 12 │ │ │ │統一超商 │DJ00000000│同上 │ ├──┼─────┼────┼─────┼───────┼─────┼────┤ │ 13 │ │ │ │不詳 │DB00000000│同上 │ ├──┼─────┼────┼─────┼───────┼─────┼────┤ │ 14 │ │ │ │一心企業股份有│DB00000000│同上 │ │ │ │ │ │限公司 │ │ │ ├──┼─────┼────┼─────┼───────┼─────┼────┤ │ 15 │ │ │ │金石文化廣場(│DS00000000│同上 │ │ │ │ │ │下簡稱金石堂)│ │ │ ├──┼─────┼────┼─────┼───────┼─────┼────┤ │ 16 │ │ │ │TESCO │DS00000000│同上 │ ├──┼─────┼────┼─────┼───────┼─────┼────┤ │ 17 │ │ │ │全家便利商店 │DM00000000│同上 │ ├──┼─────┼────┼─────┼───────┼─────┼────┤ │ 18 │ │ │ │丰元商行 │DA00000000│同上 │ ├──┼─────┼────┼─────┼───────┼─────┼────┤ │ 19 │ │ │ │鬍鬚張 │DS00000000│同上 │ ├──┼─────┼────┼─────┼───────┼─────┼────┤ │ 20 │ │ │ │不詳 │DB00000000│同上 │ ├──┼─────┼────┼─────┼───────┼─────┼────┤ │ 21 │ │ │ │萊爾富便利商店│DN00000000│同上 │ ├──┼─────┼────┼─────┼───────┼─────┼────┤ │ 22 │ │ │ │上億百貨 │DA00000000│同上 │ ├──┼─────┼────┼─────┼───────┼─────┼────┤ │ 23 │ │ │ │新東陽 │DR00000000│同上 │ ├──┼─────┼────┼─────┼───────┼─────┼────┤ │ 24 │ │ │ │統一超商 │DK00000000│同上 │ ├──┼─────┼────┼─────┼───────┼─────┼────┤ │ 25 │ │ │ │新光三越 │DP00000000│同上 │ ├──┼─────┼────┼─────┼───────┼─────┼────┤ │ 26 │ │ │ │統一超商 │DL00000000│同上 │ ├──┼─────┼────┼─────┼───────┼─────┼────┤ │ 27 │ │ │ │全家便利商店 │DM00000000│同上 │ ├──┼─────┼────┼─────┼───────┼─────┼────┤ │ 28 │ │ │ │統一超商 │DJ00000000│同上 │ ├──┼─────┼────┼─────┼───────┼─────┼────┤ │ 29 │ │ │ │松青超市 │DS00000000│同上 │ ├──┼─────┼────┼─────┼───────┼─────┼────┤ │ 30 │ │ │ │杏一醫療用品 │DG00000000│同上 │ ├──┼─────┼────┼─────┼───────┼─────┼────┤ │ 31 │ │ │ │宏通實業有限公│DA00000000│同上 │ │ │ │ │ │司 │ │ │ ├──┼─────┼────┼─────┼───────┼─────┼────┤ │ 32 │ │ │ │不詳 │DE00000000│同上 │ ├──┼─────┼────┼─────┼───────┼─────┼────┤ │ 33 │ │ │ │慶誠事業(股)│DB00000000│同上 │ │ │ │ │ │公司 │ │ │ ├──┼─────┼────┼─────┼───────┼─────┼────┤ │ 34 │ │ │ │統一超商 │DJ00000000│同上 │ ├──┼─────┼────┼─────┼───────┼─────┼────┤ │ 35 │ │ │ │不詳 │DA00000000│同上 │ ├──┼─────┼────┼─────┼───────┼─────┼────┤ │ 36 │ │ │ │統一超商 │DL00000000│同上 │ ├──┼─────┼────┼─────┼───────┼─────┼────┤ │ 37 │ │ │ │華那威秀影城 │DS00000000│同上 │ ├──┼─────┼────┼─────┼───────┼─────┼────┤ │ 38 │ │ │ │福安便利商店 │DB00000000│同上 │ ├──┼─────┼────┼─────┼───────┼─────┼────┤ │ 39 │ │ │ │光南大批發連鎖│DG00000000│同上 │ │ │ │ │ │店 │ │ │ ├──┼─────┼────┼─────┼───────┼─────┼────┤ │ 40 │ │ │ │統一超商 │DL00000000│同上 │ ├──┼─────┼────┼─────┼───────┼─────┼────┤ │ 41 │ │ │ │不詳 │DA00000000│同上 │ ├──┼─────┼────┼─────┼───────┼─────┼────┤ │ 42 │ │ │ │丹比食品實業股│DG00000000│同上 │ │ │ │ │ │份有限公司(下│ │ │ │ │ │ │ │簡稱丹比公司)│ │ │ ├──┼─────┼────┼─────┼───────┼─────┼────┤ │ 43 │ │ │ │統一超商 │DJ00000000│同上 │ ├──┼─────┼────┼─────┼───────┼─────┼────┤ │ 44 │ │ │ │統一超商 │DJ00000000│同上 │ ├──┼─────┼────┼─────┼───────┼─────┼────┤ │ 45 │ │ │ │寶鶴生活館有限│DF00000000│同上 │ │ │ │ │ │公司 │ │ │ ├──┼─────┼────┼─────┼───────┼─────┼────┤ │ 46 │ │ │ │不詳 │DB00000000│同上 │ ├──┼─────┼────┼─────┼───────┼─────┼────┤ │ 47 │ │ │ │不詳 │DF00000000│同上 │ ├──┼─────┼────┼─────┼───────┼─────┼────┤ │ 48 │ │ │ │康是美 │DS00000000│同上 │ ├──┼─────┼────┼─────┼───────┼─────┼────┤ │ 49 │ │ │ │明江商行 │DB00000000│同上 │ ├──┼─────┼────┼─────┼───────┼─────┼────┤ │ 50 │ │ │ │統一超商 │DK00000000│同上 │ ├──┼─────┼────┼─────┼───────┼─────┼────┤ │ 51 │ │ │ │全家便利商店 │DM00000000│同上 │ ├──┼─────┼────┼─────┼───────┼─────┼────┤ │ 52 │ │ │ │大X 開發有限公│DF00000000│同上 │ │ │ │ │ │司 │ │ │ ├──┼─────┼────┼─────┼───────┼─────┼────┤ │ 53 │ │ │ │利隆企業行 │DB00000000│同上 │ ├──┼─────┼────┼─────┼───────┼─────┼────┤ │ 54 │ │ │ │全聯福利中心 │DQ00000000│同上 │ ├──┼─────┼────┼─────┼───────┼─────┼────┤ │ 55 │ │ │ │全家便利商店 │DM00000000│同上 │ ├──┼─────┼────┼─────┼───────┼─────┼────┤ │ 56 │ │ │ │全聯福利中心 │DQ00000000│同上 │ ├──┼─────┼────┼─────┼───────┼─────┼────┤ │ 57 │ │ │ │全家便利商店 │DM00000000│同上 │ ├──┼─────┼────┼─────┼───────┼─────┼────┤ │ 58 │ │ │ │不詳 │DF00000000│同上 │ ├──┼─────┼────┼─────┼───────┼─────┼────┤ │ 59 │ │ │ │勇立便利商店 │DF00000000│同上 │ ├──┼─────┼────┼─────┼───────┼─────┼────┤ │ 60 │ │ │ │全聯福利中心 │XX00000000│同上 │ ├──┼─────┼────┼─────┼───────┼─────┼────┤ │ 61 │ │ │ │屈臣氏百佳股份│DM00000000│同上 │ │ │ │ │ │有限公司(下簡│ │ │ │ │ │ │ │稱屈臣氏) │ │ │ ├──┼─────┼────┼─────┼───────┼─────┼────┤ │ 62 │ │ │ │全聯福利中心 │DQ00000000│同上 │ ├──┼─────┼────┼─────┼───────┼─────┼────┤ │ 63 │ │ │ │不詳 │DA00000000│同上 │ ├──┼─────┼────┼─────┼───────┼─────┼────┤ │ 64 │ │ │ │統一超商 │DK00000000│同上 │ ├──┼─────┼────┼─────┼───────┼─────┼────┤ │ 65 │ │ │ │全家便利商店 │DM00000000│同上 │ ├──┼─────┼────┼─────┼───────┼─────┼────┤ │ 66 │ │ │ │晶瑩碧饌有限公│DA00000000│同上 │ │ │ │ │ │司 │ │ │ ├──┼─────┼────┼─────┼───────┼─────┼────┤ │ 67 │ │ │ │不詳 │DB00000000│同上 │ ├──┼─────┼────┼─────┼───────┼─────┼────┤ │ 68 │ │ │ │統一超商 │DK00000000│同上 │ ├──┼─────┼────┼─────┼───────┼─────┼────┤ │ 69 │ │ │ │小北百貨有限公│DB00000000│同上 │ │ │ │ │ │司 │ │ │ ├──┼─────┼────┼─────┼───────┼─────┼────┤ │ 70 │ │ │ │員村加油站 │DB00000000│同上 │ ├──┼─────┼────┼─────┼───────┼─────┼────┤ │ 71 │ │ │ │高雄長庚醫院 │DA00000000│同上 │ ├──┼─────┼────┼─────┼───────┼─────┼────┤ │ 72 │ │ │ │海中鮮餐飲店 │DB00000000│同上 │ ├──┼─────┼────┼─────┼───────┼─────┼────┤ │ 73 │ │ │ │統一超商 │DK00000000│同上 │ ├──┼─────┼────┼─────┼───────┼─────┼────┤ │ 74 │ │ │ │統一超商 │DJ00000000│同上 │ ├──┼─────┼────┼─────┼───────┼─────┼────┤ │ 75 │ │ │ │統一超商 │DL00000000│同上 │ ├──┼─────┼────┼─────┼───────┼─────┼────┤ │ 76 │ │ │ │萊爾富便利商店│DN00000000│同上 │ ├──┼─────┼────┼─────┼───────┼─────┼────┤ │ 77 │ │ │ │縣聯社 │DG00000000│同上 │ ├──┼─────┼────┼─────┼───────┼─────┼────┤ │ 78 │ │ │ │統一超商 │DJ00000000│同上 │ ├──┼─────┼────┼─────┼───────┼─────┼────┤ │ 79 │ │ │ 4 千元 │萊爾富便利商店│DN00000000│同上 │ │ │ │ │(下同) │ │ │ │ ├──┼─────┼────┼─────┼───────┼─────┼────┤ │ 80 │ │ │ │不詳 │DB00000000│同上 │ ├──┼─────┼────┼─────┼───────┼─────┼────┤ │ 81 │ │ │ │不詳 │DB00000000│同上 │ ├──┼─────┼────┼─────┼───────┼─────┼────┤ │ 82 │ │ │ │統一超商 │DK00000000│同上 │ ├──┼─────┼────┼─────┼───────┼─────┼────┤ │ 83 │ │ │ │松青超市 │DS00000000│同上 │ ├──┼─────┼────┼─────┼───────┼─────┼────┤ │ 84 │ │ │ │不詳 │DC00000000│同上 │ ├──┼─────┼────┼─────┼───────┼─────┼────┤ │ 85 │ │ │ │統一超商 │DJ00000000│同上 │ ├──┼─────┼────┼─────┼───────┼─────┼────┤ │ 86 │ │ │ │不詳 │DC00000000│同上 │ ├──┼─────┼────┼─────┼───────┼─────┼────┤ │ 87 │ │ │ │不詳 │DE00000000│同上 │ ├──┼─────┼────┼─────┼───────┼─────┼────┤ │ 88 │ │ │ │統一超商 │DJ00000000│同上 │ ├──┼─────┼────┼─────┼───────┼─────┼────┤ │ 89 │ │ │ │全家便利商店 │DM00000000│同上 │ ├──┼─────┼────┼─────┼───────┼─────┼────┤ │ 90 │ │ │ │萊爾富便利商店│DN00000000│同上 │ ├──┼─────┼────┼─────┼───────┼─────┼────┤ │ 91 │ │ │ │不詳 │DB00000000│同上 │ ├──┼─────┼────┼─────┼───────┼─────┼────┤ │ 92 │ │ │ │雲林消費合作社│DB00000000│同上 │ ├──┼─────┼────┼─────┼───────┼─────┼────┤ │ 93 │ │ │ │肯德基 │DR00000000│同上 │ ├──┼─────┼────┼─────┼───────┼─────┼────┤ │ 94 │ │ │ │富合商行 │DB00000000│同上 │ ├──┴──┬──┴────┴─────┴───────┴─────┴────┤ │ 合 計 │共142,000元 │ └─────┴────────────────────────────────┘ 附表二-未遂部分: ┌──┬─────┬────┬─────┬───────┬─────┬────┐ │編號│兌領日期 │兌領獎金│欲詐領金額│開立營業人名稱│變造統一發│偽造署押│ │ │ │銀行 │(新臺幣)│ │票號碼 │印文 │ ├──┼─────┼────┼─────┼───────┼─────┼────┤ │ 1 │94/3/15( │土地銀行│ 1千元 │丹比公司 │DG00000000│「甲○○│ │ │見偵查卷 │內湖分行│(下同) │ │ │」署名1 │ │ │P.40-47) │(下同)│ │ │ │枚 │ ├──┼─────┼────┼─────┼───────┼─────┼────┤ │ 2 │ │ │ │屈臣氏 │DM00000000│同上 │ ├──┼─────┼────┼─────┼───────┼─────┼────┤ │ 3 │ │ │ │統一超商 │DK00000000│同上 │ ├──┼─────┼────┼─────┼───────┼─────┼────┤ │ 4 │ │ │ │福懋加油站 │DG00000000│同上 │ ├──┼─────┼────┼─────┼───────┼─────┼────┤ │ 5 │ │ │ │統一超商 │DK00000000│同上 │ ├──┼─────┼────┼─────┼───────┼─────┼────┤ │ 6 │ │ │ │OK便利店 │DP00000000│同上 │ ├──┼─────┼────┼─────┼───────┼─────┼────┤ │ 7 │ │ │ │統一超商 │DK00000000│同上 │ ├──┼─────┼────┼─────┼───────┼─────┼────┤ │ 8 │ │ │ │統一超商 │DK00000000│同上 │ ├──┼─────┼────┼─────┼───────┼─────┼────┤ │ 9 │ │ │ │統一超商 │DK00000000│同上 │ ├──┼─────┼────┼─────┼───────┼─────┼────┤ │10 │ │ │ │統一超商 │DJ00000000│同上 │ ├──┼─────┼────┼─────┼───────┼─────┼────┤ │11 │ │ │ │高雄太平洋 │DQ00000000│同上 │ │ │ │ │ │SOGO百貨公司 │ │ │ ├──┼─────┼────┼─────┼───────┼─────┼────┤ │12 │ │ │ │統一超商 │DL00000000│同上 │ ├──┼─────┼────┼─────┼───────┼─────┼────┤ │13 │ │ │ │北安加油站 │DG00000000│同上 │ ├──┼─────┼────┼─────┼───────┼─────┼────┤ │14 │ │ │ │統一超商 │DK00000000│同上 │ ├──┼─────┼────┼─────┼───────┼─────┼────┤ │15 │ │ │ │統一超商 │DK00000000│同上 │ ├──┼─────┼────┼─────┼───────┼─────┼────┤ │16 │ │ │ │上買超市 │DG00000000│同上 │ ├──┼─────┼────┼─────┼───────┼─────┼────┤ │17 │ │ │ │金石堂 │DS00000000│同上 │ ├──┼─────┼────┼─────┼───────┼─────┼────┤ │18 │ │ │ │統一超商 │DJ00000000│同上 │ ├──┴──┬──┴────┴─────┴───────┴─────┴────┤ │ 合 計 │共18,000元(未遂)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 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 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