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6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815號),本院訊問被告後(95年度易字第34號),經合議庭裁定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2 、3 行關於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日期應為民國93年9 月13日。
㈡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不諱(本院95年2 月16日訊問筆錄),並有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潔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