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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潔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6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815號),本院訊問被告後(95年度易字第34號),經合議庭裁定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2 、3 行關於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日期應為民國93年9 月13日。

㈡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不諱(本院95年2 月16日訊問筆錄),並有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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