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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0號

加重強盜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李育仁姜麗香許辰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3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加重強盜罪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1月3 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復自96年2 月3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嗣已經本院於96年3 月8 日以其犯加重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 年,業已審結,有本院95年度訴字1130號判決書正本1 紙附卷可稽。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6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自96年3月19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3 月16日96年執丙字第1213號執行指揮書(甲)1 份、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姜麗香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0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強盜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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