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2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優倍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5115號、94年度偵字第6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所載(如附件),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93年9 月1 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意圖營利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被告優倍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優倍斯特公司)應依93年9 月1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第91條第1項之罰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美商奧多比公司告訴被告甲○○、優倍斯特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所為,係犯93年9 月1 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意圖營利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被告優倍斯特公司應依93年9 月1 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1 項之罰金,然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被告所犯上開著作權法之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微軟公司、奧多比公司具狀表明撤回對被告等著作權之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