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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3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謝靜恆許碧惠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2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優倍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5115號、94年度偵字第6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所載(如附件),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93年9 月1 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意圖營利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被告優倍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優倍斯特公司)應依93年9 月1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第91條第1項之罰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美商奧多比公司告訴被告甲○○、優倍斯特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所為,係犯93年9 月1 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意圖營利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被告優倍斯特公司應依93年9 月1 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1 項之罰金,然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被告所犯上開著作權法之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微軟公司、奧多比公司具狀表明撤回對被告等著作權之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高雅敏

書記官 田瑾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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