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於民國94年10月1 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檢方刑保字第94001548號保證金收據)後,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