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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7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蔡明宏周明鴻賴邦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70號

原告
王柏堯 男
被告
于閎亦(原名于士桓)
被告
于德龍
被告
黃柏棋
被告
被告兼上一 黃謝麗華
被告
被告法定代理人
被告
周煬傑
被告
被告兼上一 李素鑾
被告
被告法定代理人
被告
高偉婷
被告
被告兼上一 高瑞忠
被告
被告法定代理人
被告
陳榆涵
被告
被告兼上一 陳明德
被告
被告法定代理人
被告
廖姿茜

被告兼上一  陸玉玲

被告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稱謂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稱謂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賴邦元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7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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