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87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乙○○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壹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以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於97年1 月8 日當庭宣示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洪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