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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3年度訴字第250 號、94年度易字第16號),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減刑結果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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