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7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載,與如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先後於民國(下同)94年9 月29日、94年11月17日、95年2 月9 日及94年9 月29日犯施用第2 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 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