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9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 月中、下旬某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40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243 、14844 號、96年度偵字第259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並於96年7 月2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汪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