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962 號、本院92年度訴字第464號),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之罪,減為如附表減刑結果欄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二部分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6 月,附表編號三、四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