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5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佩慈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佩慈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洪佩慈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汪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