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周明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