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詐欺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二之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周明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