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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4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美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4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4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3 、4 所示,與附表編號2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4年1 月3 日以94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9 月確定,茲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經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聲請裁定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麗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4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