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偽造文書及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3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所犯附表編號3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編號1 、4 之強盜罪及加重竊盜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強盜、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偽造文書及加重竊盜等罪,分別經最高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及附表編號3 之偽造文書罪部分,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之強盜罪及附表編號4 之加重竊盜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