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 月24、25日,連續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626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10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