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6 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6 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9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施打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壹拾日,與附表編號1 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又貳拾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及施打毒品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施打毒品罪部分,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潔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