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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2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黃雅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2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6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莉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2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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