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59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5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簡志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理由欄「七、如附表三所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712號、第11824 號、95年度偵字第5725號、第11509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654 號、第18035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60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7564 號、第18909 號、第23373 號、93年度偵字第6580號、94年度偵字第3370號併辦意旨略以」,應更正為「七、如附表三所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712號、第11824 號、95年度偵字第5725號、第11509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654 號、第18035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600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7564 號、第18909 號、第23373 號、93年度偵字第6580號、94年度偵字第3770號併辦意旨略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5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