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7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 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見偵卷第147頁),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