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9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被告
-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毒偵字第1299號、第1300號)及追加起訴,本院於訊問被告
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
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零公克)、安非他命計叁包(其中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壹玖公克;另壹包,驗餘毛重零點陸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3 次。
二、證據:被告自白、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6年6 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7 月2 日、96年8 月13日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96年6 月28日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96年6 月25日北市鑑毒字第584 號鑑驗通知書、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623055810 號鑑定書、扣案海洛因1 包(淨重
0.20公克)、安非他命計3 包(其中2 包,驗餘淨重合計1.19公克;另1 包,驗餘毛重0.677 公克)、注射針筒2 支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之。 )。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秉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犯 罪 時 間│ 犯 罪 地 點│ 罪 名 │ 宣 告 刑 │ ├──┼──────┼──────┼─────┼───────────┤ │1 │96年6 月15日│台北縣汐止市│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海洛│ │ │凌晨1 時許 │樟樹二路359 │毒品罪 │因壹包(淨重零點貳零公│ │ │ │巷15 號9樓住│ │克)沒收銷燬。 │ │ │ │處 │ │ │ ├──┼──────┼──────┼─────┼───────────┤ │2 │96年6 月15日│台北縣汐止市│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安非│ │ │凌晨1 時許 │樟樹二路359 │毒品罪 │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 │ │ │巷15 號9樓住│ │壹點壹玖公克)均沒收銷│ │ │ │處 │ │燬之。 │ ├──┼──────┼──────┼─────┼───────────┤ │3 │96年6 月19日│台北縣汐止市│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甲基│ │ │凌晨2 至3 時│樟樹二路359 │毒品罪 │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 │ │許 │巷15 號9樓住│ │零點陸柒柒公克)沒收銷│ │ │ │處 │ │燬。 │ ├──┼──────┼──────┼─────┼───────────┤ │4 │96年7 月29日│臺北市忠孝東│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注射│ │ │凌晨2 至3 時│路之友人住處│毒品罪 │針筒貳支沒收。 │ │ │許 │ │ │ │ ├──┼──────┼──────┼─────┼───────────┤ │5 │96年7 月29日│臺北市忠孝東│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捌月。 │ │ │凌晨2 至3 時│路之友人住處│毒品罪 │ │ │ │許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