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劉秉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9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毒偵字第1299號、第1300號)及追加起訴,本院於訊問被告

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

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零公克)、安非他命計叁包(其中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壹玖公克;另壹包,驗餘毛重零點陸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3 次。

二、證據:被告自白、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6年6 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7 月2 日、96年8 月13日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96年6 月28日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96年6 月25日北市鑑毒字第584 號鑑驗通知書、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623055810 號鑑定書、扣案海洛因1 包(淨重

0.20公克)、安非他命計3 包(其中2 包,驗餘淨重合計1.19公克;另1 包,驗餘毛重0.677 公克)、注射針筒2 支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之。 )。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犯 罪 時 間│ 犯 罪 地 點│  罪  名  │    宣   告   刑      │
├──┼──────┼──────┼─────┼───────────┤
│1   │96年6 月15日│台北縣汐止市│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海洛│
│    │凌晨1 時許  │樟樹二路359 │毒品罪    │因壹包(淨重零點貳零公│
│    │            │巷15 號9樓住│          │克)沒收銷燬。        │
│    │            │處          │          │                      │
├──┼──────┼──────┼─────┼───────────┤
│2   │96年6 月15日│台北縣汐止市│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安非│
│    │凌晨1 時許  │樟樹二路359 │毒品罪    │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
│    │            │巷15 號9樓住│          │壹點壹玖公克)均沒收銷│
│    │            │處          │          │燬之。                │
├──┼──────┼──────┼─────┼───────────┤
│3   │96年6 月19日│台北縣汐止市│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甲基│
│    │凌晨2 至3 時│樟樹二路359 │毒品罪    │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
│    │許          │巷15 號9樓住│          │零點陸柒柒公克)沒收銷│
│    │            │處          │          │燬。                  │
├──┼──────┼──────┼─────┼───────────┤
│4   │96年7 月29日│臺北市忠孝東│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注射│
│    │凌晨2 至3 時│路之友人住處│毒品罪    │針筒貳支沒收。        │
│    │許          │            │          │                      │
├──┼──────┼──────┼─────┼───────────┤
│5   │96年7 月29日│臺北市忠孝東│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捌月。        │
│    │凌晨2 至3 時│路之友人住處│毒品罪    │                      │
│    │許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8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