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臺北縣淡水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9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應於96年12月11日提起上訴(加計2 日在途期間),惟竟遲至96年12月12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