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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許永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臺北縣淡水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9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應於96年12月11日提起上訴(加計2 日在途期間),惟竟遲至96年12月12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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