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律師
- 被告
- 丁○○
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7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共同負擔。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與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