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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47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447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96年10月8 日北市裁四字第裁22-AEU485876號裁決(原舉發案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北市警交字第AEU485876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關於甲○○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罰鍰新臺幣伍萬柒仟元部分撤銷。

上開罰鍰撤銷部分,甲○○不罰。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再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 項規定之情形,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第24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規定甚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下同)95 年10 月26日清晨5 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K7-6143 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區○○○路高架橋上於民生東路路口處附近,因追撞張晨葦管理之車牌號碼EW-9146 號工程車而為警查獲,依法製單舉發「酒後駕車肇事經測呼氣酒精濃度0.71MG/L」之違規行為,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罰鍰57,000元及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吊扣駕照處分12個月部分已自96年10月29日開始執行,執行期限至97年10月28日止)。

三、異議意旨略以:依據95年2 月5 日生效之行政罰法第26條所揭示之一事不兩罰原則,刑事罰優於行政罰,警察對於酒駕者,已確定移送刑事偵辦者,不得另行科以罰鍰,就吊扣駕照部分,伊已主動繳交。惟伊之違規行為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裁處緩起訴處分,伊已依緩起訴處分命令書立悔過書,並於96年9 月5 日起至淨化文教基金會執行義務勞務,此無異為刑事處罰之一種,若伊已受刑事處罰,依前揭一事不兩罰原則,當無再受行政罰鍰處分之理,據此聲明異議云云。

四、經查:

㈠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之罰則本質上係屬行政罰,此由該條例中就交通違規行為所定法律效果包括罰鍰、記點、吊扣證照等行政罰觀之甚明(參照行政罰法第1 條、第2條將罰鍰、吊扣證照及講習等處分均定為行政罰),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罰事件,自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㈡次按94年2 月5 日公布,95年2 月5 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其所揭示之所謂「一事不二罰」原則,探究其立法目的,無非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又此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係指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而言,依行政罰法第2 條規定,應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之吊扣證照處分及警告性之講習處分在內。至於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所指之緩起訴處分,係介於起訴與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設計,而在內容及要件上與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均有所不同,又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2 第1 項規定對被告所為之指示及課予之負擔,雖非刑罰,但對被告迭有敦促反省、財產減少及自由受限之影響,性質上可謂刑事處分,且緩起訴制度雖以特別預防為優先考量,但在具體個案決定上,實亦達到一般預防的作用及報應理念,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異議人既已就其行為受到刑事處分,自不應因同一行為再受到國家的處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6號研討結果參照)。又緩起訴處分確定後雖有使被告免於刑事訴追之效果,與不起訴處分之效果相同,但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係於91年2 月8 日增訂,行政罰法則於94年2 月5 日公布,制定在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 項僅臚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並未將「緩起訴處分」此一要件納入規範,則此立法意旨應係立法者有意排除,而非法律漏洞。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如已對異議人課予指示及負擔,應視為異議人已依刑事法律受到處罰,則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自不得再處以行政罰鍰。從而,汽車駕駛人之酒後駕車行為,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時,其既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行政法上義務,同時又觸犯刑法第185 條之3 公共危險罪之刑事法律,則道路交通主管處罰機關依上開行政罰法第26條第1 項但書規定,得對異議人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之情形外,關於罰鍰部分,則應依行政罰法第26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規定,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於移送後,除有行政罰法第26條第2 項所定不起訴等事由,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另行裁處者外,即不得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之行政罰。

㈢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95年10月26日清晨5 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K7-6143 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區○○○路高架橋上,因追撞張晨葦管理之車牌號碼EW-9146號工程車而為警查獲,並檢測其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因而查悉其酒後駕車犯行等情,業據異議人自承在卷,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AEU485876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 紙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404 號緩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足認其確有原處分所認定之酒後駕車之交通違規行為無訛。又異議人同一酒後駕車之行為,因同時觸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1月29日以95年度偵字第24404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異議人應書立悔過書1 紙(已於95年11月27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當庭履行),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至緩起訴期間屆滿前2 個月期間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55小時之義務勞務。嗣前開緩起訴處分於96年6 月27日裁判確定,緩起訴處分起算日期為96年6 月27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7年6 月26日,拘役期間為96年6 月27日至97年4 月26日,異議人於此拘役期間內履行義務勞務履行完成結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4 月7 日以96年度緩護勞字第247 號觀護結案,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6 月26日以96年度緩字第1479號期滿未經撤銷執行結案,此分別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24404 號緩起訴處分書及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憑。此緩起訴處分附加條件之履行固非刑法所定刑罰之種類,然已對異議人名譽及心理產生相當制約並影響被告之自由權等權益,應可實質該當行政罰法第26條第1 項之「依刑事法律」之刑事處分規定。是以,揆諸前揭說明,異議人既因同一酒後駕車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其中刑事部分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執行完畢確定,則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異議人上開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予以裁罰時,除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即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詳後述),仍得予以裁處外,就異議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57,000元部分,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不得再依上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裁罰之,是異議人此部分之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該部分之原處分,諭知不罰。

五、至於原處分諭知吊扣異議人駕照處分12個月部分,已於96年10月29日起開始執行,並定於97年10月28日止執行完畢,此有異議人汽車駕照基本資料查詢列印單1 份附卷可按,另原處分雖漏未諭知異議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然異議人業已於96年11月21日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執行完畢,此有本院電詢原處分機關相關承辦人之電話紀錄查詢表回覆內容在卷可憑,而異議人就此2 部分並未聲明異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李育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4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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