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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賴邦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31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33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當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刑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伍公克、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8 月23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 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 萬元及有期徒刑8月,經減刑為4 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併科新臺幣6 萬元確定。詎猶不知悛悔,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6年2 月3 日凌晨零時3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年月2 日下午5 時3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其臺北市○○區○○路1 段136 巷14弄5 號2 樓住處內搜索查獲,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毛重0.25公克、淨重0.05公克)並採其尿液送驗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被告經警於96年2 月2 日查獲採尿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檢驗法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該公司96年2 月15 日 編號AC06048 號(尿液檢體編號008963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見96年毒偵字第337 號偵查卷第68頁),是被告自白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節應認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前開事實應堪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8 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被告本次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已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且經觀察、勒戒之治療程序,仍無法戒除毒癮復又觸犯本件犯行,顯示其無戒絕之決心,及施用毒品係傷害自身健康,所生危害非鉅,本件犯後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為本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予以減輕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經檢驗包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毒品反應,此有檢驗照片1 幀附於上開偵查卷第20 頁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偉倫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邦元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1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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