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3年度訴字第250 號、94年度易字第16號),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減刑結果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