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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梁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4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樓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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