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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汪梅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7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如附表編號第2、3、5 號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4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雖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18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 月,惟因聲請人及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5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1年、6 月,雖經不服提起上訴,惟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又另犯附表編號4 、5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3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惟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6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863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533 號、本院92年度易字第385 號、94年度上易字1670號判決影本各1 份可稽,是以附表編號第2 、3 、5 號之各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均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