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7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如附表編號第2、3、5 號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4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雖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18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 月,惟因聲請人及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5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1年、6 月,雖經不服提起上訴,惟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又另犯附表編號4 、5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3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惟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6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863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533 號、本院92年度易字第385 號、94年度上易字1670號判決影本各1 份可稽,是以附表編號第2 、3 、5 號之各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均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汪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