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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1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江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1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95年度訴字第1135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 月20日犯偽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35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0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查,受刑人甲○○於95年4 月20日犯刑法第168 條之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35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0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現因前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收容人在監在押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可稽。茲檢察官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1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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