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95年度訴字第1135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 月20日犯偽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35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0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查,受刑人甲○○於95年4 月20日犯刑法第168 條之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35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0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現因前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收容人在監在押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可稽。茲檢察官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