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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5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5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962 號、本院92年度訴字第464號),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之罪,減為如附表減刑結果欄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二部分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6 月,附表編號三、四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5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