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7 月上旬某日起至同年12月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23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7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蔡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