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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賴邦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7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應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所犯附表編號肆之犯罪,應減刑為有期徒刑陸月。附表編號壹、肆與附表編號貳、參不應減刑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4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 、4 與附表編號2 、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附表編號1 、4 部分之罪予以減刑,附表編號1 、4 與附表編號2 、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