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民國94年12月26日凌晨4 時許、95年4 月2 日上午8 時許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4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1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202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楊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