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犯如附表各編號之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蔡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