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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1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周明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1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詐欺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二之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1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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