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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洪英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贓物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6 月底違反贓物罪,經本院以94 年 度士簡字第354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90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全卷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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