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贓物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6 月底違反贓物罪,經本院以94 年 度士簡字第354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90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全卷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