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4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4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3 、4 所示,與附表編號2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4年1 月3 日以94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9 月確定,茲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經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聲請裁定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