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8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3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3 、4 、5 、6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3 、4 、5 、6 所載。附表編號1 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附表編號3 、4 、5 、6 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7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4 、5 、6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