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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許辰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7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贓物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編號2 之罪,業經本院於95年9 月11日以95年度聲字第868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各罪且均應減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暨「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前段規定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另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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