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贓物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編號2 之罪,業經本院於95年9 月11日以95年度聲字第868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各罪且均應減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暨「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前段規定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另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辰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