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2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貳、叁之犯罪,應減為詳如附表編號貳、叁所載。附表編號貳、叁與附表編號壹不應減刑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2 、3 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