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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6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潔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6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偽造文書及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3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所犯附表編號3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編號1 、4 之強盜罪及加重竊盜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強盜、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偽造文書及加重竊盜等罪,分別經最高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及附表編號3 之偽造文書罪部分,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之強盜罪及附表編號4 之加重竊盜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6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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