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7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3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 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編號1 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