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9 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9 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9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另於95年5 月24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士交簡字第1225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204號),判處拘役7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潔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