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95年度士交簡字第1538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 月3 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士交簡字第153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624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查,受刑人甲○○於95年7 月3 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士交簡字第153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624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現尚未執行等情,有各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可稽。茲檢察官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江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