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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朱瑞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95年度交訴字第54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賴麗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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