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14日犯施用第2 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06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2 級毒品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辰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