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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許辰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1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公共危險等罪,業經本院96年度士交簡字第710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月,數罪且均應減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2 項暨「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前段規定,另定執行刑。綜上,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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