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 月11日上午11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5 日內之某時施用第1 級毒品,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60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